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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EN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集會遊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