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EN
第 23 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前條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
EN
第 22 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