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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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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23 條
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
第 38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殯葬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