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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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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都市計畫樁位均須測定其坐標,並得視實際情形,採用下列方法之一辦理之:
一、導線法:與第十八條規定之支導線同。
二、交會法:以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為已知點。但須有多餘觀測值以供檢校,並取其平均值,其觀測誤差限制同支導線。
三、引點法:與測站距離以不超過一百公尺,且每次以引測一點為原則;其測角、量距規定同支導線。
虛樁之樁位,應依據都市計畫圖,以其相關之樁位為已知點推算其坐標。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
第 18 條
支導線點數應在十點以內,如為地勢所限,得酌予增加之。距離測量準用前條第一項;水平角觀測準用前條第二項。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二十√N秒+三十秒,N為導線點數;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導線總邊長之五千分之一。
已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公告之地區,於局部辦理樁位恢復補建作業時,得沿用原測定導線精度實施,不受前項支導線精度規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