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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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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23 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指定辦理營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該會及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43 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其應辦理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