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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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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23 條
(刪除)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194 條
因保留征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征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373 條
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分公司登記: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申請登記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第 376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