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3 條
綜合設立第二條第一項二類型以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劃分區域使用,並有固定隔間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分別依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辦理。
二、未劃分區域使用,或無固定隔間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依較高標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機構之規模,應依各類標準分別計算。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第 2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分為下列三類型:
一、住宿式服務機構:提供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訓練及與身心相關支持措施之住宿服務,或夜間住宿照顧服務。
二、日間式服務機構:提供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技藝訓練、生涯發展、社會人際及生活照顧之日間照顧服務。
三、福利服務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服務。
前項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第一項機構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