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23 條
本辦法除前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
第 22 條
法院交由郵務機構送達除拘提前之傳票外其他訴訟文書,或檢察署交由郵務機構送達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或對於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者,其程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