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本辦法除前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
法院交由郵務機構送達除拘提前之傳票外其他訴訟文書,或檢察署交由郵務機構送達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或對於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者,其程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