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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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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23 條
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附具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其名稱及件數。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88 條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資格及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有關機關囑託為解散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