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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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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23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申請轉任法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
二、已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仍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派代、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