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EN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