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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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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23 條
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由其委託法務部司法官訓
練所辦理之。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第 28 條
具有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於初任司法官前,應施予職前訓練。其他司法人員於任職前,得施予職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