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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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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云者,係指他人施行詐術 使婦女陷於錯誤,誤信該犯人為其已結婚之配偶,與之性交之謂,如該婦 女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通姦,不能構成本罪。
2.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52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其成立要件有二: (一) 須施用詐術 ( 二) 須使婦女誤信有夫妻關係而聽其姦淫,所謂誤信有夫妻關係者,指因 受犯人欺罔,錯認其為自己已結婚之夫而言,若因雙方合意同居姘居,自 無所謂誤信有夫妻關係,即與該罪成立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