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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犯罪客體,祇須被姦者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女子,非若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被姦人必以良家婦女為限,此觀於各 該條之法文而自明,上訴意旨以原審未調查被姦之某女是否良家女子,指 為不當,殊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