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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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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224 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11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 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 使用人,原審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並無不合。
2.
裁判字號:
73 年台上字第 22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代理人,應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該條可類推適 用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亦即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 七條之場合,損害賠償權利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可視同損害賠償 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