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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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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222 條
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
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
1.
裁判字號:
廢
22 年非字第 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辯論為之,初不因其為覆審案件 而有差異。被告甲、乙等因擄人勒贖案,由縣法院初審判決後呈送覆判, 經高等法院認為科刑失出,以裁定發回覆審,在現行法並無得不經辯論之 特別規定,乃原縣法院於覆審時,竟不傳提被告甲到庭予以辯論之機會, 被告乙雖經到庭,但僅略予訊問,亦未依法命為辯論,即予判處罪刑,自 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