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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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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222 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1.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24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重大過失雖不得預先免除,但僅欠缺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或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者,並非所謂重大過失, 原審未予詳稽,率以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屬重大過失,進而 斷定兩造所訂預先免除之特約無效,自有違誤。
2.
裁判字號:
61 年台再字第 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債務人因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發生之輕過失責任,依民法第二百二十 二條反面解釋,非不得由當事人依特約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