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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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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22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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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下表所定製造設備設置之日,依高壓氣體之製造種類,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
第 220 條
液化石油氣、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以外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按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輔助高壓氣體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事務。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