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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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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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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1.
裁判字號:
86 年台上字第 15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 情形有別,僅係該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有無違反法令,得否依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條規定,由股東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而已 ,該決議在未經撤銷前,仍為有效。
2.
裁判字號:
廢
77 年台上字第 21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所謂「必要時」,應以不能召開董事會,或應召集而 不為召集股東會,基於公司利害關係有召集股東會必要之情形,始為相當 。倘並無不能召開董事會或應召集而不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任由監察人 憑一己之主觀意旨,隨時擅自行使此一補充召集之權,勢將影響公司之正 常營運,自失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