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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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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0 條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者,法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提出情形。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8 條
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程序調查之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僅提出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