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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應自行建設之市內網路用戶門號或用戶通信埠(port)或用戶門號及用戶通信埠組合之系統容量,依其申請時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者:至少四十萬門號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二、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申請者:至少三十萬門號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前項門號及通信埠之建設,應包括交換設備及連接用戶終端設備之用戶迴路。用戶迴路應具備雙向傳輸功能並應至少建設至路邊接線箱(Curb)或到戶。用戶迴路採用固定無線方式者,應至少建設至基地臺或建築物之用戶端接線箱。
經營二營業區域以上市內網路業務之申請人或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將交換機集中設置於單一營業區域或自行建設跨區域市內網路間之銜接電路。但不得經營長途網路業務。
前項經核准建設之電路如為自建光纖、銅纜、微波鏈路或衛星鏈路時,其建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中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門號及通信埠建設之規劃,使用之技術及系統容量計算方式。
依第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得以其既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用戶迴路認定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應自行建設設備,並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EN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以其所申請經營之單一直轄市、縣(市)之市內網路經營權數,供計算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市內網路建設之系統容量及申請特許執照時應具有之系統容量等數值。
前項所稱市內網路經營權數之計算,係依照內政部年度公告之各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人口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總人口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
第一項之市內網路經營權數,由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並以該公告年度之前一年度,內政部所公告之臺閩地區人口數為計算基準。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以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
前項市內網路經營權數之計算,應以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之人口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總人口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並以該經營權數值計算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市內網路建設之系統容量及申請特許執照時應具有之系統容量等數值。
前項人口數之計算基準,準用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