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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EN
保險人應正確辦理本保險理賠,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請求權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有推諉或僅依車輛數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保險金。
三、違反主管機關發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辦理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被保險人、受害人或請求權人之書面通知將賠償金額直接給付請求權人,付款方式除給付每一請求權人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請求權人得請求保險人以現金給付予本人外,以直接電匯請求權人銀行帳戶,或以劃線並指定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付。但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
二、被保險人已為部份之賠償,其項目符合保險給付標準者,保險人於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給付請求權人。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三、前款被保險人先行賠償符合保險給付標準之金額,保險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款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四、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請求權人經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時,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五、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應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六、傷害醫療給付與失能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