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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2-1 條
本法第七十四條所定傳播媒體,範圍如下:
一、報紙。
二、雜誌。
三、廣播。
四、電視。
五、電腦網路。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74 條
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