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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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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EN
第 22 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約定前條全時進修人員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各機關(構)學校隸屬之公法人,並以各機關(構)學校為管理機關。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
EN
第 21 條
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受有補助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各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報告。
前項出國進修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各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研習進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