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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前二項請求權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請求權,職業災害勞工應擇一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