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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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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EN
第 22 條
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檢疫合格證明者,得應輸入國要求,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標識;其係郵遞或旅客所攜帶者,在規定數量以內,亦得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20 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
前項檢疫,應在植物檢疫機關內實施。但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