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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EN
全國農業金庫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重大農業建設融資。
二、政府農業專案融資。
三、配合農、漁業政策之農、林、漁、牧融資。
四、銀行法第七十一條各款所列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全國農業金庫經中央銀行許可者,得辦理外匯業務。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