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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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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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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EN
第 22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肥料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執行查驗,並得抽取樣品,業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抽取之樣品,以足供鑑定者為限。
前項查驗結果,得予公告;其查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查驗人員執行查驗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肥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2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未符合登記成分或本法規定之規格者。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避、拒絕或妨礙查驗或抽取樣品者。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者。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