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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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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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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22 條
特約服務單位由勞動合作社設立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確保提供長照服務社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並於特約內載明。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32-2 條
長照特約單位應為所僱長照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退休金。
長照特約單位應確保其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