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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保險人得採抽樣方式進行審查。
前項抽樣方式得採用隨機或立意抽樣,隨機抽樣以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
隨機抽樣回推方式得設定回推倍數上限值,由保險人與各總額部門審查業務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或各總額相關團體共同擬訂,並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研商後,由保險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保險人得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案件進行分析,依分析結果,得免除、增減抽樣審查或全審。
保險人得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商,以一定期間抽取若干月份之審查結果,做為該期間其他月份核減或補付作業之計算基礎。
隨機抽樣方式及核減、補付點數回推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健保會應於各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在前條行政院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本保險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報主管機關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由主管機關決定。
前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分地區訂定門診及住院費用之分配比率。
前項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門診診療服務、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配比率及醫藥分帳制度。
第一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訂定後,保險人應遴聘保險付費者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專家學者,研商及推動總額支付制度。
前項研商應於七日前,公告議程;並於研商後十日內,公開出席名單及會議實錄。
第二項所稱地區之範圍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