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 EN
聽力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
聽力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聽力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或聽力所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