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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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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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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象法
EN
第 22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進行氣象改造者,交通部應命其立即停止或限期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其拒不停止或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氣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6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氣象改造者,應先報交通部核准,交通部得派員監督。
前項核准後,未實施或不接受監督者,交通部得廢止其核准。
第 25 條
依第二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處機關、學校或團體罰鍰者,對各該行為人並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
第 26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由中央氣象局處罰。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