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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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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 22 條
船長對於乘客隨身攜帶及交託運送之行李,認為有前條所定物品之疑義時,得要求乘客將其內容明白申報,必要時並得隨時查驗之。
船長查驗前項之行李時,除不得已事由外,應會同乘客為之。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
第 21 條
禁運或違法偷運之物品,不得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
物品之性質有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之虞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拒絕乘客作為行李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