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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業法 EN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以電信網路、新聞紙或雜誌等公開方式公開其運價資訊;經營固定客運航線者,應另於營業處所公開其運價資訊。
前項運價表,航政機關認為有不合理或不利於國家進出口貿易或航業發展者,得令業者限期修正,必要時得暫停全部或一部之實施。
航業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換領許可證,或未於辦妥變更登記或未於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報備查。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刊登廣告未載明公司名稱、船名、航行港口或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字號;或經營固定航線而未載明航線及船期。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載貨證券或客票樣本未報備查。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運價表未報備查或運價資訊未公開。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提供營運、財務狀況或其他有關文件。
未於前項限期內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及再限期改善外,並得在六個月以內期間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
經前項再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或未遵守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或於二年內違反第一項同一款規定達三次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準用第十九條規定,刊登廣告未載明公司名稱、船名、航行港口或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字號;或經營固定航線而未載明航線及船期。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條規定,載貨證券或客票樣本未報備查。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運價表未報備查或運價資訊未公開。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提供營運、財務狀況或其他有關文件。
未於前項限期內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及再限期改善外,並得在六個月以內期間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
經前項再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或未遵守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或於二年內違反第一項同一款規定達三次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