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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業者對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販售資訊,應將下列措施納入服務條款:
一、要求販售資訊刊登者提出已登記為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為第九條之受託者或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之佐證資料。
二、要求刊登內容包含前款販售資訊刊登者身分及依前條規定標示。
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業者知有未符合前項規定情事時,應通知販售資訊刊登者限期補正或採行必要措施。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知悉網頁內容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通知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之。
主管機關得定期對外公布前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前項通知之執行情形。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 EN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得委託代理商、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或他人執行本辦法用戶資料核對及登錄規定。受託者於委託範圍內,視同該委託之電信事業。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對前項受託者於委託事項為適當管理。
用戶轉讓用戶號碼予他人,應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並由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二章規定辦理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但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者,不在此限。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販售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應透過商品包裝、銷售通路或其他明顯公開且易取得之方式,標示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