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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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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無障礙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符合第十四條所列資格之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除前項情形外之備補駕駛人,應保留百分之五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餘百分之五十由一般申請人擔任。出缺時,以備補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與備補之一般申請人輪流方式遞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登記不足額時,其差額由備補之一般申請人遞補。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
第 14 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五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及保留百分之九由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前項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者。
二、所持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係屬桃園市大園區者。
辦理增補排班計程車時之保留名額比例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