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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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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第 22 條
設置研究用核子反應器或前條第一項設施之機關學校,免予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費用。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
EN
第 21 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之申請案,每一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照之安全分析報告者,免予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