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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齡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月薪津,由儲備金中支付。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本總廠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標準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提前,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員不得少於五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