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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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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22 條
取水口位於平均低潮位以下引取海水者,免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
前項所稱平均低潮位,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最新公布之潮汐觀測資料年報中距離取水口最近潮位站之年平均低潮位。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8 條
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具備水權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