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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EN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登錄事項有異動者,商標代理人應於異動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變更登錄事項,非經變更登錄者,對商標專責機關不生效力。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 EN
商標專責機關備置之商標代理人名簿,應載明下列事項,對外公開之,並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一、姓名、出生年、登錄字號。
二、執行業務之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三、登錄及再登錄之日期及文號。
四、註銷登錄及回復執行業務之日期及文號。
五、曾經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之處分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