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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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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EN
第 22 條
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有關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者,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申請換發或補發寄存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
EN
第 13 條
寄存機構對下列申請者,應提供分讓寄存之生物材料:
一、專利專責機關。
二、申請寄存者或經申請寄存者之承諾者。
三、依第十四條規定得申請者。
寄存機構依前項分讓予申請寄存者以外之人後,應將該分讓情事以書面通知申請寄存者。
寄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提供分讓時,應同時提供申請寄存者所賦予生物材料之學名。
申請者申請寄存機構提供其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者,寄存機構應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