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商標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第 22 條
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1.
裁判字號:
廢
77 年判字第 10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聯合商標之獲准註冊,以其正商標之合法存在為前提要件。倘其正商標撤 銷或註冊被評定為無效,或註冊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時,聯合商標即隨之失 其依附,無獨立獲准註冊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