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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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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EN
第 22 條
請求方請求協助提供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或其他刑事強制處分事項,以其所涉行為在我國亦構成犯罪者為限。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第 6 條
得依本法請求或提供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取得證據。
二、送達文書。
三、搜索。
四、扣押。
五、禁止處分財產。
六、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
七、犯罪所得之返還。
八、其他不違反我國法律之刑事司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