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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廢止其認可外,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停止受理該機構申請認可:
一、違反本辦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文化資產保存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二、違反本部與受認可機構之約定事項,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投保,或超收費用。
四、未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實施計畫執行。
五、違反前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
(一)登山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三千元。
(二)溯溪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五千元。
(三)攀岩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五千元。
(四)雪攀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一萬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補發或換發者,每件五百元。
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四千元後,向本部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山域活動專業技能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前條申請認可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
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簽訂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經本部審查通過,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前項申請展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四。
申請認可及展延之審查,應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審議小組出席委員審查結果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本部得派員至受認可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