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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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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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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2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工作執掌、工作績效,訂定人事規章及考核規定。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每學年應將全中心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第 30 條
私立幼兒園應依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工作執掌、工作績效,訂定人事規章及考核規定。
第 31 條
(刪除)
第 32 條
(刪除)
第 34 條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