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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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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2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前條,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自九十九
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二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為
限,並逐年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之一,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