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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EN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第七條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七條於國外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者,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
前項結匯申請,應檢具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及經中央銀行同意之證明文件,依外匯有關規定辦理。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受託機構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追加募集或私募前,應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