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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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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EN
第 22 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設立未稅倉庫者,其每月未稅菸酒移運情形,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檢同產銷月報表,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未稅菸酒進出倉庫情形,並應列表送請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菸酒稅稽徵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
EN
第 21 條
產製廠商需將其所產製未稅菸酒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得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設立時,應通報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產製廠商移運未稅菸酒,應逐次自行填發出廠送貨單;其未稅移運菸酒復運出倉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