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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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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第 22 條
為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緊急醫療救護,衛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完成相關配合計畫,並對於醫療機構設施狀況及醫事人員辦理調查、統計、編組等準備事項,完成臨時醫療機構之開設及疏散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前項調查,各公、民營醫療機構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42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