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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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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2 條
基於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需要,得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兵役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甄選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於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訓儲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
前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人員,自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三年內未能分發任警察官或分發後未能履行內政部規定之服務年限者,依法臨時召集入營予以任官,並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現役。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9 條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第 10 條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
第 16 條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志願役預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服現役之役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於考選簡章明定之。
義務役預備軍官及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但曾接受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者,得申請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前項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